(2013)敖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秀利与王亚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利,王亚文,张积虹,林振华,王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敖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李秀利,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亚文,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积虹,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辽宁省建平县。被告林振华,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艳杰,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李秀利诉被告王亚文、张积虹、林振华、王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王亚文、张积虹、林振华下落不明,于2013年9月15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文、张积虹、林振华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利诉称,被告王亚文与被告张积虹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9日,被告王亚文、张积虹借我款40000元;被告林振华、王艳杰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给我出具借据一枚,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王亚文、张积虹、林振华、王艳杰缺席,无答辩内容。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亚文与被告张积虹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9日,被告王亚文、张积虹借原告款40000元;被告林振华、王艳杰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王亚文、张积虹借原告款40000元属实,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王亚文、张积虹应负偿还责任;被告林振华、王艳杰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林振华、王艳杰应对此笔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文、张积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款40000元,被告林振华、王艳杰对此笔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60元,送达费100元,原告李秀利负担20元,被告王亚文、张积虹、林振华、王艳杰负担1140元。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张希玉人民陪审员 陈绍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国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