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魏小保与魏红梅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小保,魏红梅,魏萍,未翠霞,魏明惠,刘吉兰,魏明武,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保。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红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翠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明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吉兰。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魏明武。原审第三人: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长庆,该单位主任。上诉人魏小保为与被上诉人魏红梅、魏萍、未翠霞、魏明惠、刘吉兰,原审被告魏明武及原审第三人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小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庆,被上诉人魏红梅、魏萍、未翠霞、魏明惠、刘吉兰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尚平,原审被告魏明武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邓 侠审判员 徐胡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