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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陶敏与涂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敏,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陶敏,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涂清,男,1932年10月10日出生,外籍华人,住武汉市江夏江夏经济技术开发区。护照号码:097187314、台湾134245745。本院作出的【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1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涂清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孙湖山庄华利居六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面积77.43平方米、武房权证夏字第××号,面积89.96平方米、武房权证夏字第××号,面积89.96平方米、武房权证夏字第××号,面积77.43平方米、武房权证夏字第××号,面积77.43平方米、武房权证夏字第××号,面积77.43平方米)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陶敏名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