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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至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至民初字第35号原告龚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陈某,女,生于1986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以被告陈某自2013年7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