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民初字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璇诉被告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璇,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2124号原告:林璇。委托代理人徐金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璇诉被告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365元(原告已预交672元),由原告林璇负担。审 判 长  吴东俊审 判 员  崔海兰代理审判员  朴龙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朴艺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