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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代玉芹、崔福等与冉庆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玉芹,崔福等,冉庆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5号原告代玉芹,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崔福等,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代玉芹、崔福等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冉庆明,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玉芹、崔福等与被告冉庆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玉芹、崔福等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冉庆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玉芹、崔福等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冉庆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玉芹、崔福等撤回对被告冉庆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代玉芹、崔福等负担。审判员  张永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