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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被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佟某某,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汝州市。被告某乙,女,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与被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