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被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佟某某,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汝州市。被告某乙,女,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与被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