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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袁旺与范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旺,范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33号原告袁旺,男,汉族。被告范薇,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