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执字第179一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郭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二平,候长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79一2号申请执行人郭二平。被执行人候长茂。保证人赵二耀(赵耀斌),男,汉族,吕梁市离石区人,住吕梁市离石区人滨河南东路8号。本院在执行郭二平与候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候长茂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3年12月对保证人赵二耀(赵耀斌)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期三日在保证范围内给付申请人60000元欠款,保证人赵耀斌在期限内未履行保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保证人赵二耀(又名赵耀斌)在银行个人存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赵二耀(又名赵耀斌)个人的工资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