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圣财与卿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圣财,卿见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周圣财,农民。被告卿见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圣财与被告卿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圣财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圣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圣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周圣财负担。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