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三明市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锦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三明市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胡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建军,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黄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晓萍、张家英,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明市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9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4485元,由原告三明市锦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美华审 判 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