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肇德法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陈宝勇玩忽职守、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德法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勇,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广东省德庆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德庆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股长。2012年5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辩护人胡玉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勇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勇及其辩护人胡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玩忽职守罪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邓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赖某某(男,均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以非法取得的西江河云浮市郁南县石狗标段、德庆县西寅标段、肇庆市端州区棠美标段和云浮市云安县勒头沙标段的河砂采矿权作为出资设立“砂站”合伙采售河砂,并以非法取得上述标段的河砂开采权为掩护,将“砂站”作为非法采售河砂的运营中心,雇佣大批人员,设立主管、开单、调度、财务等多个工作岗位,先后雇佣14艘抽砂船作为采砂作业工具,严重超越上述标段关于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工具、禁采时间等的有关许可限定,在西江流域流窜作业,大肆盗采西江河砂,并按照每立方米26-40元不等的价格向外销售,从中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经鉴定,该团伙非法开采西江河砂24179193立方米,其中在德庆县西寅标段采售河砂达5312893立方米,远远超越了采砂许可证关于采砂量的限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达185951255元。德庆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作为负责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部门,被告人陈宝勇作为该部门的负责人,对林某某等人长期严重超越标段限定的采砂量、作业工具、禁采时间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进行查处,致使国家所有的河砂资源被大量盗采,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二、受贿罪被告人陈宝勇在任德庆县水务局水政资源股股长,作为西江水域盗采河砂打击和巡查第二小组组长期间,先后收受“砂站”工作人员及其他砂老板的好处费共8300元,具体受贿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西寅标段开工期间,为了在采砂过程中得到德庆县水务局相关执法人员的照顾,上述“砂站”的工作人员张某某(男,另案处理)分别在德庆君悦酒店门口和德庆西江大桥入口,两次共送给被告人陈宝勇4万元人民币。经请示德庆县水务局的领导后,被告人陈宝勇将4万元分给德庆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的10名工作人员,其本人两次共分得4000元。2、2012年春节前,为了感谢德庆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在采砂期间的照顾,“砂站”工作人员张某某请德庆县水务局相关人员吃饭时,分给每人一只装有现金的信封作为“红包”,其中被告人陈宝勇分得“红包”2000元人民币。3、2008年至2011年期间,朱少雄在西江德庆河段长期无证采砂,为了得到德庆县水务局相关人员的照顾,在春节、中秋时,朱某某送给被告人陈宝勇四次“红包”共23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宝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宝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宝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均无意见。被告人陈宝勇的辩护人胡玉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被告人陈宝勇犯玩忽职守罪无意见,被告人陈宝勇玩忽职守的行为,是多种原因导致的,并非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其不是造成本案重大损失的决定性的因素,总之,被告人陈宝勇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2、被告人陈宝勇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原因是受贿是相对于行贿而言的,被告人陈宝勇收受礼金数额8300元未达到肇庆地区较大数额10000元的起刑点。故对被告人陈宝勇不应以数罪并罚。经审理查明:一、玩忽职守罪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邓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赖某某(男,均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以非法取得的西江河云浮市郁南县石狗标段、德庆县西寅标段、肇庆市端州区棠美标段和云浮市云安县勒头沙标段的河砂采矿权作为出资设立“砂站”合伙采售河砂,并以非法取得上述标段的河砂开采权为掩护,将“砂站”作为非法采售河砂的运营中心,雇佣大批人员,设立主管、开单、调度、财务等多个工作岗位,先后雇佣14艘抽砂船作为采砂作业工具,严重超越上述标段关于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工具、禁采时间等的有关许可限定,在西江流域流窜作业,大肆盗采西江河砂,并按照每立方米26-40元不等的价格向外销售,从中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经鉴定,该团伙在上述标段开采西江河砂共24179193立方米,以每立方米35元计算,总价值是846271755元。其中在德庆县西寅标段采售河砂达5312893立方米(该标段获许可采砂量70万立方米),以每立方米35元计算,价值达185951255元,超越了采砂许可证许可采砂量达4612893立方米,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达161451255元。被告人陈宝勇先后在任德庆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和水政资源股股长期间,未能依法依规履行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的工作职责,对林某某等人长期严重超越标段限定的采砂量、作业工具、禁采时间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致使国家所有的河砂资源被大量盗采,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和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被告人陈宝勇于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任德庆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11年8月至案发任德庆县水务局水政资源股股长。二、受贿罪被告人陈宝勇先后在任德庆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和水政资源股股长,并作为西江水域盗采河砂专责打击和巡查第二小组组长期间,收受“砂站”工作人员及其他砂老板的好处费共8300元,具体受贿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西寅标段开工期间,上述“砂站”的工作人员张某某(男,另案处理)为了在采砂过程中得到德庆县水务局相关执法人员的照顾,先后在德庆君悦酒店门口和德庆西江大桥入口,两次送给被告人陈宝勇共4万元人民币。据被告人陈宝勇讲经请示德庆县水务局的领导后,将4万元分给德庆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的10名工作人员,其本人两次共分得4000元。2、2011年至2012年春节前,“砂站”工作人员张某某为了感谢德庆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在采砂期间的照顾,在请德庆县水务局相关人员吃饭时,发红包给每人,其中被告人陈宝勇分得红包共2000元人民币。3、2008年至2011年期间,朱某某在西江德庆河段长期无证采砂,为了得到德庆县水务局相关人员的照顾,在春节、中秋时,朱某某送给被告人陈宝勇四次红包共23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杜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2P67-73):德庆水务局有发现过林某某等人存在违法采砂的嫌疑,我有派水政大队去现场执法。执法人员回来报告说,采沙船只是在岸边停着没有采砂,所以没有处罚。不知道执法人员有没有对采砂计量四联单、运砂船是否持四联单运砂及卸砂、堆砂场河砂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我没有要求水政大队检查上述内容,应该是由副局长安排的。水政大队的检查结果当时没有向我报告。我平时都过问村民和采砂船之间的纠纷闹事。对于是否违法采砂,执法人员跟我说没有超量采砂。林某某等人远远超越采砂证限定的采砂区域、采砂量、禁采时间、作业工具,我们一直都没有发现,德庆水务局有定时巡查也有专人24小时蹲点登记管理,没有发现的原因我不知道。一般采砂人为了赚钱都会超量开采,因为我们在执法中没能确定他们超量开采了多少,所以没能处罚。据公安局调查,从2011年12月份到今年3月份,林某某等人开采了500多万立方米河砂,我不知道他们具体的许可采砂量,按照常识3个月开采500多万立方米肯定是超量开采。按照公安局的调查,林某某等人超量开采、超时间开采、超区域开采、超越登记的采砂工具开采,德庆水务局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水利厅的规定履行职责。德庆水务局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我自己作为局长也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存在失职的行为。证实:水政大队作为执法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及查处西寅标段违法采砂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2、证人覃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2P77-86):水利水政监察大队参与一线巡查人员有7人,主要负责人是大队长江某某,副队长潘某某和徐某甲,水政资源股股长陈宝勇。我们局在2011年10月11日成立两个巡查小组,由大队长江某某带一个组,陈宝勇带一个组。按规定,采砂标段有监理公司在现场监督,但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接到监理公司的举报,而我们每隔两、三天去现场巡查一次,由于人员不足,所以不能做到24小时现场驻点管理。我们没有权对运砂船进行处罚,如果发现有来源不明的砂,只能要求运砂船把多采砂卸下来。按照我们的巡查并报上省、市的情况,德庆段有三台抽砂机、云浮段有八台抽砂机,按照我们的巡查记录,没有发现西江德庆段有违法采砂问题。违法采砂团伙抽取大量河砂,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而我们的巡查记录没有发现,我们作为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我作为分管领导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张某某给了我8万元人民币;梁某甲给了我2万元港币;张某甲2次给了我3万元港币;姓赖的给了我1万元港币。张某某曾经同我说过给钱水政大队那些人,但是给了多少,张某某没说,我也没问。这都是潜规则,因为张某某存在违法采砂的情况,水政监察大队有查处违法采砂的职责,所以张某某才会给水政监察大队那些人钱。证实:张某某送钱给陈宝勇以及其他水政大队成员,作为执法部门的水政大队没有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及查处西寅标段违法采砂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3、证人江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2P87-120):对于西江的巡查,我们大队分为两组,第一组组长是我,第二组组长是陈宝勇。西寅标段是覃某某经常指派陈宝勇过去检查,我自己去得比较少。按照有关规定,我们是要24小时派人驻点登记监管采砂量的,但是因为我们人员比较少,我们就没有派人现场登记监督采砂量。签署四联单是为了对采砂人采砂量进行监督,证明砂的来源是合法的,防止采砂人盗采河砂。我们每次签署四联单都是一次性签一叠的,而且是事后签的,这样肯定起不到监督作用。此外,那些采砂老板向德庆水务局缴纳了资源管理费,2008年收取20万元左右,2009年收取30万元左右,2010年收取了多少不清楚,这些钱都是陈宝勇代收的,我们收了资源管理费,就没有对砂老板的违法行为进行过处罚。2011年没有收取资源管理费时,我们就处罚了三艘船,每艘船处罚了3万元。因为我们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要求进行监督,没有派人24小时驻点登记监管、没有按照要求签署四联单、没有检查运砂船持四联单的情况、没有对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没有对边界标段进行严格的监督执法、也没有对作业工具进行仔细检查,所以才导致这么严重后果的发生。2010年和2011年陈宝勇给过我三次钱,总共8、9千元,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两次3千多,一次1千多。陈宝勇告诉我说是西寅标段的张某某给的钱,他请示了覃某某,覃某某说分给我3千元。我们大队的人和陈宝勇都有,队长和股长稍微多一点,下面工作人员就稍微少一点。朱某某等五个砂场老板过年或中秋请我们大队的人吃饭,都有给红包,每人每次500至1000元,因为他们都是在西江无证违法采砂的,我们是监管单位,为了让我们照顾他们,所以请我们吃饭送红包。张某某当时在西江河段采砂也存在违法采砂的情况,为了让我们提供方便所以才给钱我们。2011年中秋、2012年春节张某某和姓梁的请覃某某、陈宝勇和我们大队的人吃饭,中秋给了每人3000元红包、春节给每人2000元红包。证实:陈宝勇有收受违法开采河砂人员的钱财,在履行职责中没有依法监管河砂开采,存在玩忽职守和受贿的行为。4、证人潘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2P121-128):2011年中秋节前的某一天,我局水政水资源股股长陈宝勇通知我当晚到德城镇仁和酒店吃饭,参加吃饭的人员有分管水政监察大队的副局长覃某某和大队的队长江某某以及大队的其他人员,包括陈宝勇、徐某甲等人,在场还有两个40岁左右的陌生男人。我听覃某某介绍后,才知道那两个陌生男人是西寅标段的管理人员,其中一个是姓张的,曾在该标段开标时见过一次。姓张的男人给我们大队每人派送了一个内装有现金的信封,我打开信封才发现该信封内装有1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当晚我按通知到仁和酒店一楼的包厢吃饭,发现到场的人员有我局的副局长覃某某和水政监察大队的队员,这些队员有:徐某甲等人。那个姓张的男人给我们每人派发了一个内装有现金的牛皮信封。信封内有1000元现金,当晚陈宝勇来得比较晚,在我们吃饭的途中才到,而江某某不知什么原因并没有参加当晚的宴请。除以上两次外,我还收过陈宝勇给的3000元现金,那3000元现金是分三次给的,第一次是在2011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西寅标段砂站开工后)陈宝勇给了我1000元现金,都是百元钞;第二次是在2011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陈宝勇给了我1000元现金,也都是百元钞;第三次是在2012年春节前,本地采砂老板朱某某以其酒厂开工的名义请我们水政监察大队的成员到德城镇食神饭店吃饭,后陈宝勇给我们大队在场的每个成员派发了1000元现金,那些现金都是百元钞,都没拿信封或红包包住的。证实:河砂标段老板通过陈宝勇向水政监察大队成员行贿。5、证人徐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2P129-147):按照有关规定,我们是要监督采砂量的,实际工作中,我们没有监督到采砂人实际的采砂量。我是去年3至4月份去过3至4次西寅标段,签过两次四联单。签署四联单是为了对采砂人采砂量进行监督,防止采砂人盗采河砂。我们在没有监督实际采砂量的情况下签署四联单,因为我们并不知道采砂人实际采了多少砂,我们签署四联单只是签名而已,具体采砂量与四联单上的数量一致不一致我们并不清楚。我认为四联单上的数量肯定比实际的采砂数量少。因为是领导交代的,我只能按照领导的要求签了。我知道有GPS监控设备,但是我们都不知道怎么检查,所以从来都没有检查。勒头沙标段因为不是我们德庆县境内的标段,我们就没有监管过。西寅标段我们就监管过,主要是日常巡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24小时驻点登记监管,领导没有要求,我们就没有做。如果在德庆县境内采砂的话,我们是要监管的。我们在岸上巡查过。我们今年发现勒头沙标段存在超越采砂区域和在禁采时间采砂违法开采的情况,我们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当时处以3万元的罚款。西寅标段就没有发现存在违法采砂的情况。勒头沙、西寅标段严重超越采砂量盗采河砂,我们水政监察大队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没有派人24小时驻点登记监管、没有严格签署四联单、没有检查运沙船持四联单的情况、没有严格检查堆砂场河砂的来源、没有严格监督现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巡查中发现违法采砂也没有查处,导致了采砂人盗采河砂的严重后果,我在工作中存在失职的问题。2011年中秋节前的某一天,当晚我到仁和酒店二楼包厢后,看到覃某某副局长和水政监察大队的领导和成员基本都在场,听介绍后我才知道那两个陌生男人是西江标段的采砂老板,那两个陌生男人就给我们在场的每一位都派发了一个内装有现金的黄色牛皮信封,内装有10张百元钞,总共1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当晚我到仁和酒店一楼的包厢后,我发现覃某某副局长和水政监察大队的大部分成员都在场,那个名叫“什么生”的男人就给覃某某副局长和包括我在内的水政监察大队的成员每人派发了一个内装有现金的黄色牛皮信封,我发现那现金有2000元,是20张百元钞。我认为,既然那个男人是西江采砂标段老板,那他给我们送现金无非是指望我们在日后工作中能给予他在西江采砂方便和照顾。除了以上两次外,我收过水政水资源股股长陈宝勇的3000元现金。那3000元是分两次送的,我知道水政监察大队全部成员都有领到。我估计这些钱都是西江采砂标段老板通过陈宝勇送给我们水政监察大队的红包,希望在他们日后的采砂作业时能得到我们的照顾。证实:陈宝勇等人作为水政大队执法人员收受河砂标段老板的钱,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制度,尤其在签发四联单时没有核实实际数量导致超量开采。6、证人陆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2P148-151):我一共收了四次河砂老板或管理人员的红包和好处费,其中有两次是由陈宝勇给我的,他讲的是值班补助,每次给我1000元,共2000元。另外2次是在吃饭时标段一个姓张的管理人员给的,每次1000元,共2000元。当时不知道他给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后来才知道是河砂标段老板给的。我认为他们是希望我们放松对采砂的监管。证实:河砂标段老板通过陈宝勇向水政监察大队成员行贿。7、证人陆某乙陈述的主要内容(2P152-154):2012年春节前几天,陈宝勇通知我去吃饭,在吃饭的房间陈宝勇给我1000元,他讲的是值班补助,当晚朱某某也来吃饭,给在座每人派200元。另外1次是在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同覃某某副局长和陈宝勇等人在仁和吃饭,当时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女人和男人在场吃饭,吃饭中途我先回家了,后陈宝勇回到办公室给我2000元。证实:河砂标段老板通过陈宝勇向水政监察大队成员行贿。8、证人陈某乙陈述的主要内容(2P155-158):在2011年中秋节前的某一天,在仁和跟执法队的人吃饭,是西寅标段姓张的管理人员请吃饭,他给我们在场的每一位都派发了一个内装有现金1000元的信封。在2012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当晚我到仁和酒店,水政监察大队的大部分成员都在场,江某某不在场,那个姓张的男人给了我一个内装有1000元现金信封。还有在2011年中秋前后的一天晚上,陈宝勇在办公室给了我2000元说是补贴;2012年过年前陈宝勇在办公室发了1000元给我说是补贴。9、证人钟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2P159-161):2012年春节前在仁和和水政大队的人吃饭,请吃饭的老板送了一个内有500元人民币的信封给我;去年陈宝勇先后给我发了200元和1000元的补贴。10、证人徐某乙陈述的主要内容(2P162-163、186-190):在杜某某、江某某被检察院抓之后,我局班子召集了水政监察大队开会,在会议结束后,陈宝勇在会议室门口同我讲,西江采砂标段的老板曾通过电话通知叫他去拿钱,共拿了两次,两次拿到的钱都分给水政监察大队的成员,但两次向标段老板拿钱都曾向杜某某和覃某某汇报过。我听他的话后,我就同他讲,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实事求是向检察院反映。采砂人超越采砂区域、禁采时间、作业工具和采砂量,盗采了大量的河砂,相关执法部门肯定没有严格监管,如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派人24小时驻点监管的话,就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水利水政监察大队和水利水资源股没有尽到责任,分管领导也存在很大的责任。相关执法人员巡查执法回来往往都抽比较贵的香烟,比局领导抽的烟都好,按照他们的工资收入应该是抽不起那么贵的香烟的,有可能是采砂人送的。此外,据说水利水政监察大队和水利水资源股的人晚上经常去高档场所唱歌喝酒,也超过了他们的收入水平。每晚水利水政监察大队和水利水资源股的人他们可能也去巡查,但是一般时间都比较短,跑一趟就回来了,应该没有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关于每次巡查不少于3个小时的规定。上述证人陈某乙、钟某某、徐某乙的证言均证实:陈宝勇有接受砂站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等。11、证人梁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2P164-167):2012年春节前砂站请德庆水政大队的人在新丽都对面的饭店吃饭,我是和张某甲、张某某一起去的,我中途有事走了,事后张某某对我说给了水务局的每人2000元利是。12、证人朱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2P168-171):我每逢中秋节、过年都有请德庆县水务局水政大队的全体执法人员吃饭,覃副局长也有参加。吃饭过程中,有给每个抽烟的人每人一包烟。其中在吃年饭的时候,也有给过每人200元的红包,除此之外就没有给其他钱物了。13、证人刘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2P172-178):我是帮船主赖焕强管理顺利工23号抽砂船的,这条船分别在德庆的西寅河段、九市河段、顶底村河段、肇庆棠美河段、郁南石狗河段、大沥河段抽过河砂,是九市砂站调度室安排我在这些区域抽砂的,白天和晚上都有抽砂,有时抽到凌晨3、4点,有时通宵抽砂。深夜抽砂曾有海事局的执法人员来制止过,也有执法部门来检查过2至3次水工证,但没有对我们处罚过。我在德庆西寅标段负责调度工作两个月,后砂船转到肇庆三榕港标段,2011年11月底到九市抽取勒头砂标段的河砂,抽砂分三班,晚上和凌晨也抽砂。德庆县的水政执法人员有没有来检查过,我记不清了。我们晚上抽砂被人投诉过。14、证人刘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2P179-182):我是经梁某甲按排来砂站做工的。我是在德庆九市勒头沙河段抽取河砂,前后大概4个月时间,我印象中没有水上执法人员来砂站检查过。15、证人朱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2P183-185):我是帮卢某某管理采砂船粤顺盈工555的。我们在德庆的九市河段和响水河段抽过砂,白天和晚上都有抽砂。我管理这条船抽了这么长时间砂,从来没有人来检查和监管我们抽砂。在晚上抽砂时也没有人来制止。以上证人梁某甲、朱某某、刘某甲、刘某甲、刘某甲、朱某甲的证言证实:陈宝勇等人没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依法监管河砂开采等情况。16、被告人陈宝勇供述的主要内容(2P1-55):根据属地管理的规定,我们水务局对德庆县境内的西江采砂有监督和管理职责。我2008年任水政大队副队长,2011年8月份至今任水政水资源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的职能之一是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我本人是执法人员,对采砂标段负有巡查职责。我们对采砂行为主要监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看是否有采砂许可证;二是看是否超越区域采砂;三是监督采沙量;四是监督采砂时间,看有没有超越采砂许可证上许可的采砂期限和有没有在禁采时间采砂(按照规定,每天的19点至第二天的7点禁止采砂);五是监督采砂工具,看有没有超越采砂许可证上限定的作业工具(包括核对作业工具数量和船号)。我们日常监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日常巡查,每个月至少有3到5次,白天晚上都要巡查;另一种方式是根据群众举报进行巡查。我们实际上是一段时间才去一次。我们水政水资源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运砂船是否持四联单运砂以及卸砂;检查堆砂场河砂来源和合法性。此外,水政大队还要向河道采砂现场派驻执法人员,24小时进行登记监督管理;签署采砂计量四联单。对采砂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水政大队,因为水政大队的人比较少,所以才让我们水政水资源股也承担部分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我们要对水政大队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省水利厅的规定,对于省管河道市(县)边界河段,双方水政监察部门均可在边界线3公里河段范围内,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执法;对于分属“一河两岸”的地区,双方水政监察部门均可在对方全部河段范围内,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执法。水政大队24小时驻点人员要全程监督采砂活动,看有没有在禁采时间采砂、超范围采砂(主要是通过GPS监控设备监督)、超作业工具采砂。驻点人员每天应作执法(巡查)记录,把执法(巡查)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签名确认;签署计量四联单。对于勒头沙、西寅标段的采砂,我们水务水资源股和水政大队都监管过,但是水政大队就没有派人24小时驻点登记监管。对于采沙量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签署四联单监管的,根据四联单签署的数量确定实际的采砂量,由我们向河道采砂现场派驻执法人员,24小时进行登记管理,签署采砂计量四联单。水政监察大队是几天去现场签一次四联单,大部分都是补签的,达不到监管的目的。对勒头沙标段、西寅标段远远超过采砂区域、采砂量、采砂时间,我们没有对该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所以只发现了一次违法采砂行为。那是2012年1月3日晚上10时,我带队开船到西江巡查时,发现谢某某违法开采1000方的河砂,到1月9日我们给予谢某某3万元的处罚,我认为处罚3万元太少了。我从2011年6月份担任打击和巡查偷采西江河砂小组的组长,按规定每晚巡查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但是我们更多的时间是在办公室值班。勒头沙标段、西寅标段我们去得比较少,在这两个标段各发现了3、4次晚上违法采砂,但是我们一次都没有处罚。我在2009年收取了大约39万元的河砂管理费,在2012年收了大约42万元河砂管理费,这两年一共收了大约81万元,我收取的河砂管理费是由聂某某、王文、朱某某、四眼潮、老二交的,没有开发票没有入账。我认为收取河砂管理费后,水利局对上述五个河砂老板的砂场都给予关照,监管少了,巡查也少了。我们水政水资源股和水政大队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水政大队没有严格执法,没有派人24小时驻点登记监管,没有对现场建立单位进行有效监管,没有严格签署四联单,监管不到位,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我有收到西寅标段张某某送的钱。2012年春节前,在德庆县德城镇仁和酒店吃饭时,张某某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2000元。2011年年中,在德庆君悦大酒店门口,张某某给了我20000元,叫我分给水政大队的兄弟,包括我在内每人分得2000元。另外一次也是一样,在2011年年中西寅标段开工,张某某在西江大桥给我20000元叫我分给水政大队的人,我也是分得2000元。还有我收到过另外一个采砂老板朱某某2300元,一共分为四次收,三次500元,一次800元。我们对他们的采砂行为有监管的职责,所以应该是为了让我们照顾他们的采砂行为才请我们吃饭,并送钱给我们。陈勇宝辨认出张某某就是送给他40000元的人(2P49-50)。17、被告人陈宝勇的户籍证明资料、个人履历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陈宝勇的身份及其职责情况等。18、中共德庆县委组织部文件德组干(股)(2011)77号及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陈宝勇先后于2007年9月29日、2011年8月23日经中共德庆县委组织部审批任德庆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德庆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股长。19、广东省德庆县水务局文件德水务(2012)17号证实被告人陈宝勇是水政水资源股的股长负责水政水资源股全面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并证实水政水资源股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县水务综合规划工作;拟定全县水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本县水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草拟工作;负责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普法工作;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镇(街道)之间水事纠纷;监管水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和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负责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管工作;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公报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管理和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编制本县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供水安全;按权限审核、审批供水建设规划、设计;参与审核供水行业有关调价方案;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20、德庆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证实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为: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等相关事项。21、广东省德庆县水务局通知证实被告人陈宝勇任专责打击和巡查小组第二小组组长22、德庆县水务局出具的《西寅标段情况》显示,据巡查记录反映,西寅标段进场时间为2011年3月1日,作业时间为3月25日至6月10日。23、砂站盗采河砂记录材料,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非采鉴字(2012)45号关于林某某、邓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等人非法开采广东省西江干流肇庆市、云浮市境内河道建设用砂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肇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肇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肇价认函复字(2013)05号复函证实西江河云浮市郁南县石狗标段、德庆县西寅标段、肇庆市端州区棠美标段和云浮市云安县勒头沙标段共被非法开采西江河砂24179193立方米,价值846271755元,其中在德庆县西寅标段采售河砂达5312893立方米,以每立方米35元计算,价值185951255元。24、法规、规章、通知规定,证实在河道采砂的相关规定,陈宝勇负责的水政监察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对开采河砂监督、管理的责任。25、《河道采砂许可证》证实西寅可采区被许可人伟佛山亚当先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赖某甲,控制采砂量为70万立方米,许可采砂工具为粤三埠工1184。26、张某乙记录的书证、封面写有“集团公司记数部35-1”字样的书证和由张某丙记录的笔记本复印件,证实砂站在2011年4月10日至6月10日采砂共5312893立方米;同时证实砂站销售部人员记录的运砂船的船号、每次运砂的数量以及单价。27、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务收据证实犯罪嫌疑人陈宝勇退出受贿所得8300元。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庭上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勇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德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其职务,致使西江河砂资源被盗采,造成国家资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被告人陈宝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宝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导致本案的发生,其不是起主要领导和决策作用,故根据其的犯罪情节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宝勇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的罪名均成立。对于被告人陈宝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证言、西寅标段开采情况说明、砂站盗采河砂记录材料、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陈宝勇的供述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宝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达到5000元以上,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其职务,由于被告人陈宝勇等人的受贿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国家资源遭受重大损失,故被告人陈宝勇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宝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宝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庆飞审 判 员  梁光强人民陪审员  梁伟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振业第1页共2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