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盘根与李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盘根,李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47号原告陈盘根,男,194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吾,男,40多岁,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盘根与被告李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盘根于2013年12月31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盘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盘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盘根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