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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盘根与李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盘根,李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47号原告陈盘根,男,194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吾,男,40多岁,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盘根与被告李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盘根于2013年12月31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盘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盘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盘根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