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三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贵诉被告李玉兰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贵,李玉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223号原告王长贵,现住辽中县。被告李玉兰,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贵诉被告李玉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长贵自行承担150.00元。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