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3)3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前后,被告人黄某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三祝里村南区18号一楼小店内提供扑克牌、麻将桌等赌博用具,以“赌三公”的形式供多名参赌人员赌博,其从中抽水牟利。2013年10月1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处。当场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并查获参赌人员多名,缴获赌桌上的涉案赌资人民币8,400元、赌博用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8,40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麻将桌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詹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