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字第2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21
案件名称
叶兴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字第24911号罪犯叶兴飞,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9)五法刑二初字第271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兴飞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两年零两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0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叶兴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兴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兴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兴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