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枣庄瑞博燃料有限公司与杭州东晨水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瑞博燃料有限公司,杭州东晨水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峄商初字第516号原告:枣庄瑞博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XX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守平,单位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杭州东晨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永西村法定代表人:叶静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凯,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瑞博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公司)与被告杭州东晨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东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瑞博公司与被告东晨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承揽合同,后因产品质量问题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维修协议,该协议第五条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及协议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原、被告就纠纷处理管辖权的约定不违犯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该案应由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东晨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振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