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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民四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四初字第530号陆细源与赖远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细源,赖远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三法民四初字第530号原告陆细源,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赖远威,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细源诉被告赖远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远威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赖远威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细源撤回对被告赖远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陆细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