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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屏山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04)屏山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宏审判员  杨文平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