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齐某一、齐某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齐某一,齐某二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011号原告:冯某,男,199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西丰县振兴镇白石村。被告:齐某一,女,1996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柏榆乡福善村。被告:齐某二,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齐某一、齐某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宇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