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少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少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绍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