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廿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马阿某某租赁合同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马某某,马阿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廿初字第281号原告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46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马阿某某,男,撒拉族,1961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马阿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460元。审判员 冶 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