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1565瑞普联冠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瑞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签发: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31/12/2013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瑞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1号鸿运凯旋国际B-2902房。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2)穗天法执字第5461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已经生效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年11月27日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湖南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92014元(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