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杨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桂生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小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