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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许力克、张延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许力克,张延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代表人赵洪岫,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龙,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力克,男,1968年出生,回族,住肥城市。被告:张延凤,男,1969年出生,回族,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告许力克、张延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承担。审判长  宿晓民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牛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