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孝立、张玉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孝立,张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融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福清市玉屏街道一拂路114号,组织机构代码00368523—6。法定代表人叶向阳,局长。被执行人杨孝立,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上迳镇前宅村后海***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7********。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8********。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6日以被执行人杨孝立、张玉兰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融计生征字(2013)上迳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杨孝立、张玉兰应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福清市邮电局上迳储蓄所缴纳社会抚养费643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融计生征字(2013)上迳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杨孝立、张玉兰,被执行人杨孝立、张玉兰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融计生征字(2013)上迳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孝立、张玉兰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杨孝立、张玉兰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融计生征字(2013)上迳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64300元;三、被执行人杨孝立、张玉兰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荣钦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开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