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水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方庆与张恒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方庆,张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水保字第1号申请人:陈方庆。委托代理人:林先教、叶秀洪。被申请人:张恒波。申请人陈方庆与被申请人张恒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恒波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计人民币78600.1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方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恒波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计人民币78600.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申请费806元,由陈方庆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