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张殿伟与楼冬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伟,楼冬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35号原告:张殿伟。委托代理人:王佳。被告:楼冬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伟诉被告楼冬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