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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鲅行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鲅鱼圈消防医院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鲅鱼圈消防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鲅行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岩,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鲅鱼圈消防医院,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罗英丽,院长。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营开环罚字(201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被执行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营开环罚字(201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英杰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