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岱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军,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岱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文军。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锋。委托代理人:龚雯雯。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文军诉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军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平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启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