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商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苏州宏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与鲍琴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宏利达纺织有限公司,鲍琴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461号原告:苏州宏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远欣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沈国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焕杰,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琴香,经商(系义乌市广立针织原材料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小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宏利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鲍琴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宏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