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何国友与龚宝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友,龚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友被执行人:龚宝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龚宝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宝山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宝山在银行存款16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