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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中民终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毛周林、林媛、杜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周林,林媛,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民终字第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周林,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媛,女,药剂师。委托代理人徐伟,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生,男,工程师。原审第三人杜华,女,职业不详。上诉人毛周林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淮小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周林的委托代理人邵强、被上诉人林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伟、张荣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杜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对2005年11月29日以“林媛”、“杜华”名义,出具给上诉人毛周林的“证明”的事实未予查清,致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3)淮小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毛周林。审判长  徐冬然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李前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