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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游清为、薛素芸与俞志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清为,薛素芸,俞志勇,翁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游清为,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原告薛素芸,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黄素贞,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志勇,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翁冰,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清为、薛素芸与被告俞志勇、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清为、薛素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清为、薛素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清为、薛素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311.5元,由原告游清为、薛素芸承担。审 判 长  林 贵人民陪审员  陈进建人民陪审员  严明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少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