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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立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立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394号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7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委托代理人:刘中国。委托代理人:张素萍。被告:王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任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