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守钱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00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恒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于2013年9月28日13时许,驾驶苏07-487**号变形拖拉机行驶至东海县黄川镇大尧村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侍胜利驾驶电动车时,变形拖拉机与电动车发生刮蹭,致电动车倒地,侍胜利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侍胜利属外来暴力致其颅脑损伤、颅内出血伴失血性休克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解协议、收条;证人吴某、凌某、尹某、孙某证言;被告人崔某供述和辩解;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东公交认字(2013)第06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物鉴字(2013)第485号物证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侍胜利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等情况,本院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