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行诉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朱菊英与昆山市花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昆行诉初字第0001号起诉人朱菊英。本院收到朱菊英以昆山市花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诉称:1、判决被告行政不作为(剥夺朱大妹生前动迁权利,引发朱大妹死亡);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必须证明其已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交了申请,且申请的事项须属于行政职权范围。本案原告朱菊英的请求实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菊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秋群审判员 费国金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延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