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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龙波、人民陪审员杨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姚慧慧群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外地打工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3月份被告就来到芷江县大树坳村居住,2010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芷江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并生育一男孩赵某甲(3岁)。由于原告在结婚前不充分了解对方,在结婚后,就发觉双方的性格差距太大,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被告也常找借口与原告吵架,特别是被告生了小孩后,脾气越来越大,在吵架中,原告才得知被告后悔嫁到贫困山区。因此,被告不安心定居,不做家务事,好吃懒做,与附近村民打牌赌博等,是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2011年6月份,因双方再次吵架,被告悄悄离家出走,从此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原告曾多次到其娘家寻找,都未见其人,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赵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赵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结婚登记时间;2、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树坳乡大树坳村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3、赵某乙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爱打牌,2011年6月份双方吵架后,被告外出至今,双方没有联系分居至今;4、龙某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不安心在原告家生活,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在2011年6月份与原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外出至今不知去向,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寻找未果;5、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树坳乡人民政府、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树坳乡大树坳村村委会、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新店坪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被告李某未发表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未发表任何形式的质证意见。被告李某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赵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评议,认为其提交的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举证以及本院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在打工时相识,于2010年5月19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10日生育男孩赵某甲,现在跟随原告在一起生活。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在2011年6月份的一天与被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被告外出后,原告到被告娘家寻找其家人均不知其下落,现已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两人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6月两人发生争吵后,原告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导致双方分居至今,两人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儿子赵某甲因跟随原告在一起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不需要被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小孩赵某甲由原告赵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李某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国平代理审判员  龙 波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慧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