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商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魏广益与董自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益,董自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商初字第0149号原告魏广益,男。委托代理人王翠昌、曹广杉,赣榆县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自永,男。原告魏广益诉被告董自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等应诉通知书,现原告魏广益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董自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广益撤回对被告董自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魏广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银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笑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