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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赤法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吴家荣、韦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吴家荣,韦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赤法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被申请人吴家荣。被申请人韦贤珍。申请人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家荣、韦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转让财产,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家荣、韦贤珍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饲料成套设备壹套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家荣、韦贤珍的银行存款62万元(开户行:帐号:)。二、若上述第一项不执行或不足额执行,则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查封申请人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饲料成套设备壹套。四、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则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日期详见财产保全查封财产清单)。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天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