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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原告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