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原告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