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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60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被告:葛某,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