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60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被告:葛某,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