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中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德派受贿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中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德派,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任内江电视台党委书记,案发前系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总经理。2013年5月1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祖雄,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中区检刑诉(2013)第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德派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传珍、覃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德派及其辩护人马祖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德派于2010年至2013年3、4月期间,利用担任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广电网络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某贿赂人民币200000元,非法收受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片区经理安某某贿赂人民币108000元,非法收受无锡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贿赂人民币20000元,非法收受四川江虹电缆厂总经理李某某贿赂人民币60000元,非法收受成都天奥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片区经理周某贿赂人民币30000元,非法收受成都佳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游某某贿赂人民币41000元,非法收受华三公司四川办事处经理徐某贿赂人民币10000元,非法收受四川金贝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熊某贿赂人民币30000元,非法收受成都中飞光缆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某贿赂人民币10000元,非法收受四川晖宏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某某贿赂人民币10000元,非法收受内江广电网络公司城郊营业部副经理李某某贿赂人民币30000元。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程德派经传唤到案,主动如实地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受贿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程德派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程德派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德派传唤到案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地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受贿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到案后主动退清赃款,系初犯,平常表现好,且均为被动受贿、主观恶性小,本人病多、妻子患癌症,建议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系省公司的分支机构,2005年10月被告人程德派任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至2013年3、4月期间,被告人程德派在担任内江广电网络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4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收受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某贿赂人民币200000元。2004年内江广电网络公司与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终止合资修建内江广电网络中心大楼,由内江广电网络公司退还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本息,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程德派代表内江广电网络公司与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为得到内江广电网络公司总经理程德派的支持,尽快收回投资本息,2010年5月,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某在成都红牌楼太平园家具城附近自己车上向程德派提出支付请求,并送给程德派100000元现金,程德派收下后据为己有。之后为尽快收回余下的本息,2011年春节后,邓某约程德派等人在内江飘香园别墅吃饭,离开时邓某又送给程德派现金100000元,程德派收下后据为己有,后经程德派安排,内江广电网络公司陆续支付给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本息约1000万元。(二)收受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片区经理安某某贿赂人民币108000元。2012年,内江广电网络公司进行数字电视整改,需采购大量机顶盒。2012年8、9月左右,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公司”)四川片区经理安某某找到程德派,提出希望内江广电网络公司采购金亚公司的机顶盒,并允许金亚公司按每台6元“业务费”的标准给程德派个人以表示感谢。之后,经程德派安排,内江广电网络公司陆续批量购进金亚公司机顶盒。2012年11月底,安某某在内江上南街粮食局招待所拿给程德派7000台机顶盒的“业务费”共42000元现金,程德派将该笔现金拿给其妻吴某某,称是单位发的奖金。2013年1月,安某某在程德派办公室拿给程德派11000台的业务费共66000元现金,程德派收下后据为己有。(三)收受无锡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贿赂人民币20000元。内江广电网络公司近年来陆续采购了无锡雷华公司(原内江607所)的电视接收传输设备等产品,2012年下半年,无锡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内江广电网络公司达成工程实验网协议,开展EOC(以太数据通过同轴电缆传输)接入工程实验。为感谢程德派的关照,2013年春节,无锡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以拜年的名义在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20000元现金,程德派收下后据为己有。(四)收受四川江虹电缆厂总经理李某某贿赂人民币60000元。内江广电网络公司近年来采购了四川江虹电缆厂的光缆等产品,每年业务量几十万元。为感谢程德派的关照和支持,2010年春节前,四川江虹电缆厂总经理李某某在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10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李某某在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10000元现金;2011年国庆,程德派的儿子在内江飘香园饭店举行结婚典礼,李某某在该饭店送给程德派10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李某某在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李某某在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20000元现金。程德派将以上60000元据为己有。(五)、收受成都天奥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片区经理周某贿赂人民币30000元。2012年下半年,内江广电网络公司进行城域网改造,通过招投标,成都天奥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内江广电网络公司本级IP城域网(宽带领域网)项目B包器材设备,向内江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网管服务器、电脑、网管系统、交换机等,合同金额110余万元。为感谢程德派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春节前,成都天奥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片区经理周某得知程德派在成都开会后,在程德派食宿的金牛宾馆房间送给程德派30000元现金,程德派收下后据为己有。(六)、收受成都佳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游某某贿赂人民币41000元。2012年初,内江市两区全面启动数字机顶盒的整转工作,成都佳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游某某多次找到程德派,希望内江广电网络公司采购其代理的创维机顶盒。后经测试,创维机顶盒市场反映质量比较稳定,内江广电网络公司陆续订购创维机顶盒。游某某为了表示感谢,2012年5、6月,游某某到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6000元现金;2012年国庆前后,游某某到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游某某到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15000元现金;2013年初,内江广电网络公司领导班子分工调整,游某某担心影响其销售,又于同年3、4月到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10000元现金。程德派收到以上41000元后据为己有。(七)、收受华三公司四川办事处经理徐某贿赂人民币10000元。2012年下半年,内江广电网络公司进行城域网改造,采购了华三公司核心交换机等设备。为感谢程德派的关照,2013年春节前,华三公司四川办事处经理徐某约程德派在内江市东兴区“大碗菜”餐馆吃饭,饭后送给程德派10000元现金,程德派收下后据为己有。(八)、收受四川金贝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熊某贿赂人民币3000元。四川金贝尔投资有限公司多年来承揽了内江广电网络公司大部份装修工程,2012年上半年,该公司装修改造了内江广电网络公司前端播出机房。为感谢程德派的关照和支持,2012年11月,该公司总经理熊某在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2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熊某在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10000元现金。程德派将以上30000元据为己有。(九)、收受成都中飞光缆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某贿赂人民币10000元。2012年5月底,成都中飞光缆有限公司通过比选,成为全省广电网络公司的光缆供货商,2012年下半年,通过内江广电网络公司再次比选后,成都中飞光缆有限公司成为内江广电网络公司的光缆供货企业,2012年供货量为50万元左右。2013年2月,成都中飞光缆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某为感谢程德派的关照,在程德派住家附近的一个茶楼雅间送给程德派10000元现金,程德派收下后据为己有。(十)、收受四川晖宏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某某贿赂人民币10000元。2011年开始,陈某某借用四川晖宏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牌子,承揽了内江广电网络公司的杆线迁改、架设等工程,2012年的工程量约为40多万元。为感谢程德派的关照,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程德派办公室送给程德派10000元现金,程德派收下后据为己有。(十一)、收受内江广电网络公司城郊营业部副经理李某某贿赂人民币30000元。2011年下半年,李某某报名参加内江广电网络公司中层干部竞聘,被任命为城郊营业部副经理。为感谢程德派的帮忙和关照,2011年10月,李某某在程德派的办公室送给程德派40000元现金;程德派在2012年春节前将其中的10000元现金退还李某某,剩余现金则据为己有。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程德派经传唤到案,主动如实地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受贿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德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德派户籍资料、任职文件,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文件、章程,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工商档案资料、物资采购规定、相关财务账目,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江虹电缆厂、成都天奥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佳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华三公司四川办事处、四川金贝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飞光缆有限公司、四川晖宏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购销合同、收付款相关手续,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的还款协议、付款资料,被告人程德派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邓某、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罗某某、李某某、张某、周某、游某某、徐某、熊某、杜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夏某、牟某某、沙某的证言,被告人程德派银行资料,审讯被告人程德派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程德派到案情况说明,退赃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德派在担任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49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德派经传唤到案,主动如实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受贿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其系初犯,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德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止。没收的财产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志芳审判员 李华颖审判员 郭锦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