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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周新法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新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42号罪犯周新法,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原户籍安徽省怀远县。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5日作出(2005)惠城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周新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河中法刑执字第169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新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2)邢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新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监狱检察机关同意,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认为罪犯周新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新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表扬1次、记功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周新法入狱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三)项、第四百五十条、四百五十一条、四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新法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陈春元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