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吴景升、王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吴景升,王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张志勇,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林甦榕,龙岩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景升,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北城区)C1-1-35金阳鞋业(店)。被告王晓云,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与被告吴景升、王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志勇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