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鲁某某,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戴某某,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长军与被告戴桂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长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建国审 判 员 肖 文人民陪审员 张衡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