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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鲁某某,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戴某某,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长军与被告戴桂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长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建国审 判 员  肖 文人民陪审员  张衡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