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朱初中与王传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初中,王传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朱初中。被告:王传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初中与被告王传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初中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初中负担。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