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继欣、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王继欣,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继欣,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继欣,总经理。王强与王继欣、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继欣、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