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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继欣、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王继欣,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继欣,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继欣,总经理。王强与王继欣、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继欣、合肥久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