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余先勇与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先勇,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余先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波,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元奇,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勇,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先勇与被告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先勇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胡勇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先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勇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王旭名下的位于合肥市XXX路XX号XX幢XXXX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