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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荣法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7月27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荣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13)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芮静、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与罗某某、郭某在荣昌县昌州故里“聚香阁”饭馆就餐并饮酒。饭后,黄某持A1A2D类驾驶证驾驶渝CS59**号小轿车搭载罗某某、郭某二人从荣昌县气象局出发往荣昌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荣昌县电影院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即对黄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7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黄某带至荣昌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8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荣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个人信息资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明,证人罗某某、郭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飞 微信公众号“”